第二部分 天主的愛比罪更大
人的悲劇
就像聖若望宗徒所說:「 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但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 」。這些話是在教會初期所寫,這些啟發的話描寫人罪,比其他任何人間的描寫,還要來得逼真,它是與和好有密切關係的。這些話是以人性的幅度提出罪的問題:罪是有關人的真理的構成部分。但是這幾句話立刻從人的幅度連結到神性的幅度,罪惡與天主的愛相遇,祂的愛是正直、仁慈並忠實的,愛本身啟示出尤其是寬恕與和好。因此聖若望較後寫說:「 縱然我們的心責備我們,我們還可以安心,因為天主比我們的心大 」。
承認自己的罪——更深一層的透澈到自己人格——承認自己是一個罪人,可能犯罪,也傾向於犯罪,這是人回向天主的主要的第一步。這是達味特殊的經驗,他做了在「主眼中視為邪惡的事 」,他被納堂先知所責斥發出哀號:「因為我認清了我的罪過,我的罪惡常與我為仇。我得罪了你,唯獨得罪了你,因為我做了你視為惡的事 」。同樣的,耶穌親自把下面有意義的話放在蕩子的口邊與心上:「 父親,我得罪了天,也得罪了你 」。
所以,與天主和好,必先要自知而有決心地擺脫並離開使他跌倒的罪過。所以先要實在地懺悔、悔改,表示出悔改,採取一個真實悔改的態度—這是人悔改的態度,他動身走向回到他父親的路上。這是一個普遍的法則,每個人必須根據自己不同的情形而遵行的法則。因為不可能僅抽象地談論罪惡和回頭改過的道理。
在犯罪的人類的具體環境中,人要是不承認自己的罪,不能有回頭改過;教會的和好職務在每一個個案中,以確切的懺悔的計畫來介入。教會職務的干預是勸導人認識自己。——這是謝納城的聖女加大利納所說的——拋棄罪惡,建立與天主的友愛,重建一個內在的秩序,到達一個在教會內的回頭改過。的確甚致超越了教會的界限和信徒的團體,由於所有的人都需要回頭改過並和好,所以也可以說這種懺悔的職務和訊息是導向世界上所有的男女的。
為相稱地盡懺悔的職務,我們將以信德「光照的眼睛」評估罪惡的後果。罪惡的後果是分歧與決裂的理由,不但是對每個人內心而言,也是對人生活的不同的環境而言:家庭、職業與社會的環境而言,一如多次經驗中可以體認到的;它和聖經上所載巴貝耳城與其塔的情節相符合。那些人有意建立統一的象徵和根本,他們之間比以前更紛亂,語言分歧,彼此分裂,無法有共識和協議。
為什麼他們有雄心的計畫失敗了?為何「這築的人徒然勞苦」?他們失敗,是由於他們想單憑他們自己的手樹立他們所渴望的統一標記和保證,卻忘記了天主的行動。他們單留意工作橫的幅度和社會生活,忘記了植根於造物主天主縱的幅度,並應導向祂,把祂當作他們進步的最終的目標。現在可以說,人類今天的悲劇,就像人類歷史上任何時期一樣,實在與巴貝耳塔的經驗類似。
• 罪惡的奧蹟
假如我們以福音新的光照去誦讀聖經有關巴貝耳城和其高塔,並且我們以元祖墮落的章節作比較,由此我們可以找到為了解「罪惡奧蹟」的重要資料。聖保祿反應這些話所寫的「邪惡的奧蹟 」,幫助我們理解罪惡中所隱藏的不明的與不可觸摸的成分。顯然,罪惡是人自由的產物。但是深入人的事實,尚有其他許多因素從中活動,它超越純人性處在人的良知、意志、感性和黑暗的勢力發生接觸的邊界,依據聖保祿的看法它們在世界積極活動,幾乎到統馭世界的地步。
背叛天主
聖經記載巴貝耳塔的故事,能幫助我們了解罪惡的第一點是:人們想建造一座城,自己組成一個堅強而有力的社會,卻不要天主,即使不是清楚地反對天主。根據這個意思,伊甸園中第一個罪的故事和巴貝爾的故事,雖然在內容和形式上有顯明的不同,但有一件事是相同的:在二者中,都直接相反天主誡命中的一條,排除了天主,經由一個反對的行動和錯誤的浮誇,想「如同天主一樣 」。在巴貝耳的故事中,「 排除天主 」,不這麼表現在反對祂上,而是忘記祂,疏忽祂,好像天主在人的共同計畫中,是沒有什麼關係的。但二者都以暴力「中斷與天主往還 」。在伊甸樂園的情況中,顯示出嚴重的和悲劇性的事實,這是罪的黑暗和本質:背叛天主,背叛祂的法律,胡叛那寫在人心上,並經由啟示予以加強及肯定的道德規範。
「排除天主,與天主斷絕交往,背叛天主 」:在人類的歷史中,這就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以前和現在所有的罪惡。它能走向否認天主和否認祂存在的地步:這現象就是所謂的無神主義。
人用自己的自由行為,不服從天主,不承認祂在人的生命中的宰制權,至少在人違反天主法律的那個時刻,他不予以承認。
兄弟間的分裂
在以上所記載的聖經敘述中,人與天主交往的中斷,導致人類弟兄間悲慘的分裂。在「第一個罪」的描寫中,與雅威( Yahve )中斷關係,同時也破裂人類家庭的友誼。因此創世紀後段的章節中顯示出男女間在彼此控訴。較後又有兄弟仇恨,結果傷害了他的性命。
依據巴貝耳的敘述,罪的後果,是人類家庭的破碎,這本來從第一個罪起已經開端,而今在社會層面上已達極點。沒有一個想研究罪惡奧蹟的人,能否認其中的因與果間的關聯。以與天主斷絕往還言,罪是一個不服從的行為,是受造之物,至少暗中,拋棄那是創造他並支持他生命的天主。這是自殺的行為。人犯罪時拒絕服從天主,為此也就失去了內在的平衡。特別是在他內心興起了矛盾與衝突。這樣傷害了自己,人也不可避免地在對別人的關係上和對受造的世界產生傷害。這是一個客體的法則與客觀的事實,在人的心理和精神生活上,以及在社會中,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發生,在那些光景中很容易看到內心混亂的記號和效果。
罪惡的奧蹟,是由罪人在自身及與他近人的人際關係的雙方面造成的傷害所組成。所以能談到私人的及社會性的罪惡:從某一觀點看,每個罪是個人的,但從另一觀點看,每個罪都是社會性的,由於它有社會性的反應。
個人的罪與社會性的罪
罪,依其本來的意義,常是個人的行為,由於它是個人方面自由的行為,原本不是一群人或者一個團體的行為。此個人,也許受到許多有力的外在因素所左右、引誘和影響。他也許被與他個人的條件相連的傾向、缺點與習慣所支配。在不少的事例中,這些內在的和外在的因素會以或大或小的程度減弱他個人的自由,因而影響他的責任和罪責。但這是信德的真理,並且由經驗和理性所肯定,人是自由的。在把人的罪歸咎於外界的因素,如架構制度或其他人時,以上所說人是自由的真理也不得忽視。況且,這會是否認一個人的尊嚴和自由,因為人的尊嚴和自由也表達在他對所犯的罪的責任上,雖然是以負面的和悲慘的方式。因此在個人來說,除了對德行有功勞或對罪有責任的事外,沒有其他更是個人的和不得轉移的了。
以個人的行為言,罪在罪人本身,有它為首的及嚴重的後果:即在他與天主的關係上,祂是人生命的基礎;以及在他的精神上的後果,罪使人的意志薄弱,理智蒙蔽。
在這裡我們必須詢問那些準備世界主教會議並在會中討論時常提到的社會性罪惡是什麼?這一說法和它所涵蓋的概念,事實上有不同的意義。
講論「社會性的罪惡 」,首先得承認,由於人群體的聯帶關係,它是奧祕而不可捉摸的,但也是實在而具體的,每一個人的罪多少影響到別人。在另一方面看,那群體性在教會的層面上,發展到深刻而莊麗的「諸聖相通功」的奧蹟上,為此能說:「 每個提昇自己的靈魂,也提昇世界 」。對這「提昇律」不幸的有相反的「降低律 」,以致可以稱「罪惡的相通 」,因此一個靈魂由於罪而墮落也把教會一起與他下沉,在某種程度下也使整個世界下沉。換句話說,沒有一個罪,即使是最心底的和秘密的並且極為私人的罪,只關聯到犯罪者本人的。任何罪惡反應到整個教會全體及全人類家庭,多少帶來侵犯,也多少帶來傷害。根據這說法的第一意義,每一個罪無疑地能視為社會性的罪。
可是有些罪過依其本質,直接侵犯到近人—或更正確地以福音的語言來說——反對一個人的弟兄或姊妹。它是對天主的侵犯,因為它侵犯了近人。這些罪慣常稱為社會性的罪,這是此說法的第二個意義。在這意義之下,社會性罪惡是相反愛近人,而在基督的法律下,它較嚴重,因為它是違反「與第一條相似的」第二條誡命。同樣「社會的」一詞應用到每一種相反人際關係中的正義的罪行,不論是個人相反團體的或者是團體相反個人所犯的不義。再者「社會的」罪,是任何一種相反人格權利的罪行,最主要的生存權,也包括未出生嬰兒的生命,或者相反人體的完整性。同樣社會性的罪是每一種相取他人自由的罪行,特別是相反信仰天主並朝拜祂的最高的自由;社會性的罪也是每一個相反近人的尊嚴及榮譽的罪。同樣社會的罪是任何相反大眾福利和有關整個公民權利與義務廣大範圍的要求。「 社會的」說法也可以應用在政治的、經濟的以及工會的領導者所犯的罪或該做而未做的失職罪,在他們可能的情況下,沒有小心而明智地依現時代的需要和能力,改善和改變社會。在工人方面也是如此,由于缺席和不合作,使工廠本可以繼續不斷在為工人本身,其家庭和整個社會的福利遭致失敗。
「社會的罪行」第三個意義是有關各種人類團體之間的關係。這些關係不常和天主的計畫相符合,祂願意在世界上有私人的,團體的以及民族的正義、自由與和平。如此,階級鬥爭,無論誰導致或尋找機會給予它理論方面的辯解,都是「社會性的惡行 」。同樣,某些國家集團與另一些國家之間,一國與另一國之間,同一個國家內不同團體之間頑強的對立,這一切都是「社會性的惡行 」。在這兩種情況中,人們可以問是否可以將這些惡行即罪的道德責任,歸屬於任何一個個人呢?現在得承認上述的許多事實和情景,當它們變成了普遍性的,並到達了廣泛的比例而成為社會的現象時,幾乎常成為無名氏的,一如這些事的原因複雜,也無法辨認得出來的。因此在這兒討論社會性罪惡,顯然在表達上有類比的意義。可是討論社會性罪惡,雖則是類比性的,也不必使我們因此就不重視個人所負的責任,意思是說,呼籲大家的良心,使每個人能嚴謹地、奮勇地肩負起自己的責任,使能改變那些悲慘的環境,和無法忍受的情況。
以最清楚和最不含糊的方法說這些,我人必須附加另一種有時加予「社會性罪惡」的意義,雖是不合法和不可接受的,但是今天在某些地方卻流為普遍。這種對比社會罪惡及個人罪惡的用法,不是沒有混淆,在不知不覺中,引人單承認社會的罪行和責任,而卸卻甚或廢除個人的罪惡。依據這種用法,可以看出是由非基督徒的觀念主張及體系而來——這雖然為他們先前公開的支持了現在已經棄置——事實上任何罪都是社會罪,意思是不太去指斥個人的道德良心,而歸咎於一種模糊的實體或無名氏的集團,即環境,體制,社會,結構或制度。
不論什麼時候教會講論罪惡的情況,或者她譴責某些情況,或一些或大或小的社團的集體行為,甚致整個國家或某些國家集團的行為是社會性的罪時,她知道且宣佈這些社會性罪惡的事件,是許多個人罪行的集合與累積。這是那些引發或支持邪惡者,或是刻意濫用者個人的罪惡;是那些有能力避免、限制或至少阻止某些社會罪惡,而由於怠忽、害怕或以緘默來作共謀,暗中作共犯或疏忽者的罪;是那些藉口假定世界的改變為不可能者,以及那些借著更重要的理由,逃避努力和必要的犧牲者的罪惡。所以實際上罪過的責任是在於個人的。
一種情況——就像一個體制,一種結構,社會本身——本身都不是道德行為的主格;所以一種情況本身,不能是好的或壞的。
在每一個罪的情況,常遇到有罪的人。即使當這樣的情況,能以法律的力量,改變它的架構和制度的一面,或者不幸的是往往為暴力之律所改變,事實上這種改變是不完整的、不持久的,而且是徒然而無效的—不說是反效果的—假如直接或間接對此情況有責任的人不回頭改過的話。
致死的罪與小罪
現在我們進到罪的奧蹟的更深的幅度,是人的思想總沒有停止考慮過的:罪的嚴重性問題。這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也是基督徒的良知,總不能拒絕回答的問題。罪之冒犯天主和對人的後果,為什麼是嚴重的?嚴重到什麼程度?教會在這題材上有她自己的道理,在基本因素上一再肯定,可是也承認在具體的情況下,不容易界定清楚的和正確的範圍。
在舊約裡已經論及一些明知故犯的罪過,各種不潔之罪,崇拜偶像對邪神的敬禮,凡犯此罪的人,被要求「從百姓中驅逐之 」,這也可能是指處死刑。與這些罪惡相對的其他罪過,尤其是由於無知而犯的罪過,則以奉獻祭品而得寬恕。
根據這些章節,多少世紀以來,教會講論到「致死的」罪(死罪)與可寬恕的罪(小罪 )。尤其在新約裡顯示出這種區分和詞彙。有許多章節數點並厲害地責斥罪過,特別是那些應該受懲罰的,還有耶穌自己對十誡的肯定,這裡我特別提出注意有特別意義並予人深刻印象的兩段聖經。
在聖若望一書內論及「至於死 」( pros thanaton )的罪與「不至於死」( me pros thanaton )的罪是相對立的。顯然,這裡死的觀念,是精神上的死:是喪失真生命或「永生」的問題,對若望而言是認識天父與聖子,和與祂們的相通和親密關係。在這一段聖經內,「 至於死的」罪,看來是否認聖子或者是朝拜邪神。無論如何,以這些觀念上的分別,看來若望願意強調,成為罪的本質的不可估計的嚴重性,就是背棄天主。這在背教和偶像崇拜上尤其顯示出來:拒絕相信啟示的真理,並使某些受造物與天主相等,立他們為偶像或假神。但在這些章節,宗徒的意思是要強調一點,即基督徒經由聖子的來到世界而「由天主所生 」:基督徒受到一種能力保護,不致陷於罪惡;天主保護他,而「邪惡者不能侵犯他 」。如果人由於軟弱和無知而犯罪,他信賴罪之赦,也由於他有團體的共同祈禱來支持他。
在新約的另一處即瑪竇福音中,耶穌自己說「褻瀆聖神的罪」是「必不得赦的 」,理由是因為看它的表現,此罪是一種頑固的抗拒回頭轉向仁慈天父的愛情中去。
因此,這是一種極端偏激的心態問題:拒絕天主、拒絕天主的恩寵,因此真正地相反救恩的源流,這是表示一個人故意地自絕於寬恕的道路之外。希望這種不信任天主或拒絕天主的心態的人少而又少。此外,一如聖若望更進一層教訓我們,天主的仁慈是超出我們聽聞的,他能克服我們所有的心理的及精神上的抗拒。為此聖多瑪斯寫道:「 考慮到天主的全能和仁慈,任何人在今世不應該對救恩失望 」。
但當我們衡量叛亂的意願問題,面臨到至公義的天主時,我們無法不體驗到,聖保祿所說的救恩性的:「 恐懼和戰慄」的感受。再者,耶穌所警告的「 將不得赦免」的罪時,是肯定有些罪的存在,能帶給罪人,「 永遠死亡」的罰 。
依這些聖經的章節和其他片段,聖師們,神學家與精神導師及牧人們,把罪分為死罪與小罪。在許多聖師中,聖奧斯定討論了「致命傷及致死的罪」和「可以寬恕的、輕的或日常的」作為對比。他對這些形容詞所給予的意義,影響到以後教會的訓導。在他以後,有聖多瑪斯阿奎那,他以極清楚的名稱,把這道理系統化,在教會內成了持久的說法。
為了區別界說致死的罪與小罪,聖多瑪斯以及由他而出的罪的神學(theology of sin),不能不注意聖經的引述,就是有關精神死亡的觀念。依據聖多瑪斯,人為了度屬靈的生活,必須與天主生命的最高本源保持相通,由於天主是人之為人及行為的終向。罪是人相反此生命原則而造成的擾亂秩序。並且當「由於罪惡,靈魂擾亂了秩序,以致人脫離了終向—天主—,本來為得到終向,必須以愛與天主聯繫的,因此罪是致死的;另一方面,如果擾亂秩序,沒有使人到離開天主的程度,那是小罪 」。為了這理由,小罪沒有剝奪人的寵愛,與天主的友誼、愛德,及永遠的真福,這樣的剝奪正是致死的罪的後果。
更進一層說,假如以懲罰的立場來談罪過,為聖多瑪斯及其他聖師來說,致死的罪如果沒有被赦免,導致永遠的懲罰;小罪是該有時間性懲罰的罪(即或在世上或在煉獄中可補贖的局部懲罰 )。
以罪的本質為觀點來考慮罪,死的觀念,與至善天主澈底斷絕,迷失了走向天主的道路,或者中斷了歸向天主的道路(這都是界定致死之罪的方法 ),都是和罪的客觀內涵的嚴重性相聯繫的。因此在教會的道理與牧靈的行動中,大罪(grave sin)實際上與致死的罪(死罪)是一樣的。
這裡我們有教會傳統道理的核心,這在最近的世界主教會議中,屢次強有力地重覆提出。事實上世界主教會議不但重申特利滕大公會議有關致死的罪與小罪的存在和性質的道理,且也再次提出致死的罪,指它的對象是重大的實質,且是明知故意所犯的罪。一如大公會議所為,必須加上有些罪惡,由於它們的質料是內在的重大且致死的罪。就是有些行為本身,與環境無關,是由於它們的對象常是嚴重的錯誤。這些行為假如有充分的意識和自由去做的,常是大罪。
這些道理,建基在十誡與舊約裡的教訓,再在宗徒們的口傳中( kerygma )加以吸收,並屬於初期教會的訓導,直到現在一再為教會所肯定,正確地在所有時代男女的體驗中證實。人由體驗得知,在他一生引導他認識並愛慕天主的信德和正義的道路上,在走向永世同祂完全結合的路上,人可以停止向前走或迷失道路,但同時卻沒有放棄天主的道路;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犯了小罪。但這並不可掉以輕心,看作「一個不重要的罪 」。
從痛苦的經驗中人也知道,由於一個明知故意的行為,人能改變方向走相反天主意願的道路,把自己與天主分開(稱做違背天主 ),拒絕與祂相愛相通,脫離生命的根源天主,結果選擇死亡。
我們依教會整個的傳統稱人明知而自由地違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愛的盟約,寧願轉向自己,轉向受造的與有限的事物,相反天主旨意的事( 稱做歸向受造物)為死罪。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方法發生,如崇拜偶像、背教、無神主義的罪。也能以相等的方法,如在重大的材料上,違背天主誡命的行為。人感覺到這種對天主的不服從,摧毀人與他的生命的源流天主的聯繫:這是致死的罪,即嚴重地冒犯天主的行為,而且以黑暗和有毀滅性的力量轉而傷害到人自己。
在世界主教會議期間,某些教長提議罪以三重的分法,把罪分為三類,即小罪、大罪、致死的罪。這三重分法,可以說明大罪中有嚴重性的等級。但實際上主要而決定性的分別,在於一種是摧毀愛德的罪,另一種罪是沒有毀滅超性的生命:在生與死之間沒有中間路線。
同樣應小心不要把死罪降低為反對天主的「基本選擇的行為」——就如現在人普遍所講的——這選擇明顯而正式地顯示出輕視天主或近人。因為人不論為了什麼原因,明知而故意地選了一些嚴重擾亂秩序的事物,就是致死的罪,事實上這種選擇已經包含在輕視天主的法律,摒棄天主對人類及所有受造物的愛:人背離天主而失去愛德。因此由於個人的行為,能澈底轉變人最基本的方向。無疑的,能有一些情況,從心理的觀點看是非常複雜而不明的,而且對犯罪者主體的罪責有影響,但不能由心理範圍內的思考轉移到建立神學的範疇上去,這本是「基本選擇的」本意,這樣了解的話,傳統的致死的罪的觀念,在客觀上招受變更或遭到懷疑。
任何純正及明智的努力,解釋罪的心理學及神學上的奧秘是可嘉的,但教會有責任提醒所有這方面的學者,必須忠於天主所教導的有關罪的話。同樣教會也提醒他們,在現代世界過分削弱罪的意識,是一種危險。
罪惡意識的失落
許多世代以來,基督徒思想,已經從教會團體的誦讀福音中,獲得一種包含在罪內的「死亡種子」的精巧的意識和尖銳的理解,以及罪惡在許多種不同形式的偽裝下被辨認的尖銳意識。這就是大家慣稱的「罪惡意識 」。
這種意識植根於人的道德良心,就好似人良心的溫度計。它與「天主的意識」相連,因為它發自人與天主的有意識的關係,祂是人的造物主,主人及父親。因此,由於不可能完全除去天主的意識,或使良心完全緘默,同樣罪的意識也決不能完全消除。
可是在歷史中往往會發生,在不同長短的時間內,並在不同因素的影響之下,許多人的道德良心嚴重地成了模糊不清。「 我們有沒有良心的觀念?」— —兩年前我和信友們交談時曾這樣問——「現代人不是受到良心腐蝕的威脅嗎?良心是否畸型?或良心已經麻木?」有很多記號顯示,在我們的時代,存在這樣的腐蝕。最叫人不安的就是梵二大公會議中所說的良心:「 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 」。它是「嚴格地關聯著人的自由……為了這理由,良心尤其是人內在尊嚴的基礎,同時是人與天主關係的基礎 」。所以在這種情況中,不可避免的對罪的意識也蒙上陰霾,因為它與道德良心密切相關,尋求真理與負責地運用自由的渴望也受蒙蔽。當良心削弱以後,天主的意識也就不明,結果由於失去內在的支援點,罪惡意識也就失去。這說明為什麼我們的前任教宗比約十二世,用一種現在已經變為成語的話申訴:「 這個世紀的罪惡就是失去罪惡的意識 」。
為什麼我們的時代能發生這種事情?看一眼當代文化的一些因素,能幫助我們了解罪惡意識的不斷削弱,正是由於上述良心的危機與上述的天主的意識的危機。
「世俗主義」依其性質和定義是理念和態度的運動,它主張一個完全沒有天主的人文主義,完全集中在崇拜行動及生產上,並沈緬於熱狂的消費主義及追求享樂上,不在乎「失落個人靈魂的危險 」。這種世俗主義只有逐漸傷害到罪的意識。到頭來,罪降為得罪人的事而已。可是這裡我們面臨痛苦的經驗,即我已經在繳一道通諭裡提過:「 人能建立一個沒有天主的世界,但這樣的世界到最後會轉而反對人 」。事實上,天主是人的起源與終向,且人在自身帶著神性的種子。因此天主的事實啟示並說明人的奧蹟。為此,假如沒有得罪天主的意識,即罪的真正意識,那麼徒然希望得罪人及相反人性價值的罪有所基礎罪惡意識在當代社會中消逝的另一理由,是對人文科學的某些發現的評估上有了錯誤。因此根據某些心理學上的主張,設法避免引發罪的感覺,或對自由定出限度,導致完全不承認任何缺失。由於社會科學標準的某種過分的超越範圍,最後會發生—如我所說過的—將一切罪惡都推給社會,而個人被宣佈為無辜的。再者,某種文化的人類學,如此強調環境及歷史的條件影響到人的作為,於是減少人的責任,以致不承認人能完成真正人的行為,為此不能有犯罪的本事。
罪的意識的容易式微,是因為自某種歷史相對論產生的倫理學系統的後果。這種倫理學說把道德規範相對化,否認它的絕對性和無條件的價值,結果否認能有內在的不義行為,而不受行為主體所處環境之影響者。這樣事實上道德價值被推翻並消除,這「不是對基督宗教倫理學不知道的問題」而是「更好說對道德的意議、基礎和標準的無知 」。這種倫理彎曲的另一後果是對罪惡觀念的削弱到了那種程度,以致承認有罪,但不知道誰犯了罪。
最後,罪惡的意識消逝——這在青年的教育,傳播工具及家庭內的教育中能發生的——把罪與不健全的有罪的感覺,或者與純粹違犯法規或命令錯誤地認同。
罪惡意識的失落,是否認天主的一種形式或結果:不但以無神主義的形式,也以世俗主義的形式。如果罪是一種人對天主親情的破裂,為使人在不服從天主的情況下生活之外。在某種意義下殘障而歪曲的社會的模式,因常受到傳播工具的刻意宣傳,大大地有助於罪惡意識的失落。在這種情形之下,罪惡意識的蒙蔽或削弱來自多種根源:以個人的獨立自主的嚮往為名,拒絕任何有關超越的想法;即使受到個人良心的譴責,接受大家的同意和做法所加的道德的模式;由於壓迫大部分人類的悲慘的社會與經濟的條件,產生只在社會的背景下去看錯誤和過失的傾向;最後特別是由於對天主為父和主宰人的生命的觀念漸漸淡漠。
即使在教會思想與生活的領域內,某些傾向不可避免的有助於罪惡意識的沒落。舉例來說,某些人傾向於把過去的誇張的態度以另一種誇大其詞來代替:從看各處都是罪惡到不承認有什麼罪惡;從過分強調害怕永遠的處罰,到宣講天主的愛,排除因任何罪該得的罰;從嚴格地校正錯誤的良心,到尊重人的良心,以致排除說老實話的責任。不是還應該加上使許多信徒的良心上混淆的:由於在神學、宣講、要理講授和神修輔導上,對基督宗教倫理道德嚴正和微妙的問題的不同意見和教學,致使減低罪惡真正的意識,已經到了消滅一切的地步?在告解聖事的領受上,有若干缺點也是不可以緘默的。這些也包括使罪惡和悔改的教會意義的蒙蔽傾向,使之簡化為僅是個人的事,或者相反,有種傾向,使個人好壞的價值消除,而只考慮到它們的團體幅度。也存在不能完全消除的危機,即習以為常的儀式主義,剝奪聖事的全部意義和結構上的效果。
恢復原有的罪惡意識,是面對堵住現代人心嚴重危機的首要方法。但是罪惡意識的重振,僅能經由「清楚指出理性和信德的不變原則 」,這是教會道德訓導所常堅持的。尤其是在基督宗教世界和教會內,有很好的根據叫我們希望罪惡意識將會再度興起。為達到這個目的,須靠健全的教理講授,以盟約的聖經神學來說明,以信賴的心傾聽並接受教會的訓導,它不斷使良心得到光照,並且更嚴謹地應用告解聖事。
• 慈愛的奧蹟
為了解罪惡,我們必須注意到救恩計畫的啟示所告訴我們的罪的本質:罪惡是不義的奧蹟。但在這一計畫中罪沒有得到主力更不是得勝者。罪惡與另一積極主力交戰—應用聖保祿的漂亮而又溫和的說法—我們可以稱做「慈愛的奧蹟或聖事 」。假如這慈愛的奧蹟,沒有成為歷史動力的部分以得勝人罪,則人罪將成為得勝者而最後成了毀滅力量,天主救恩的計畫將是不完整的或者完全失敗。
我們在聖保祿的牧函之一,即致弟茂德前書中發現這一說法。發現它突如其來,好像是出於充盈洋溢的默感。宗徒先以很長的章節將他的訊息,傳給他可愛的門徒,解釋團體秩序的意義(禮儘的秩序和有關聖統的秩序 )。其次他講了在團體中為首的角色後,再論到弟茂德在「永生天主的教會,真理的柱石和基礎」本身的操守。於是在信的末端,忽然,但有一個深刻的目的,他提出使他所寫的一切成為有意義的因素是:「 我們承認這慈愛的聖事實在是偉大的」。
沒有一點出賣這段經文字眼上的意義,我們可以擴展這聖保祿神學莊麗的識見,到一個他宣講的真理在救恩計畫內所擔任的角色更完整的視界。我們可以同他一起重複:「 我們的宗教的奧蹟實在是偉大的 」,因為它征服罪惡。
但在聖保祿的思想裡,此種說法的意義是什麼?
是基督自己
當保祿提出這「慈愛的奧蹟」時,非常有深刻的意義與書信上他所寫了的,沒有在文法上做任何聯繫,他單純地抄寫了三行「基督學」的聖詩,依據權威學者們的見解,是在希臘語基督徒團體內所常用的。
用充滿神學內容,與富有高貴的優美的那首詩的用語,那些第一世紀的信徒們宣示對基督奧蹟的信仰,有如下的話:
——祂以成肉身的事實顯示了自己,並由聖神立為義人,為不義的人奉獻自己;
——祂顯現給天使們,祂被立比天使更大,祂在萬民中受宣講,為萬民帶來救恩;
——祂在這世界上為人相信是一位由父所遣來,並被同一位父提舉升天而成為主。
所以慈愛的聖事或奧蹟真是基督的奧蹟。簡而言之它是天主子與瑪利亞之子耶穌降生與救贖和全部踰越奧蹟:祂受難受死,復活和榮耀的奧蹟。聖保祿在引證此聖詩的詞句時所願意強調的是「這奧蹟是隱藏生命的源流 」,它使教會成為天主的家,真理的柱石與基礎。隨著聖保祿的教導,我們可以肯定,這同一「天主對我們無限慈愛的奧蹟」是能滲透到我們內心不義的隱藏之根,使人靈得救並導向如好的道路。
聖若望也毫不猶豫地提起這一奧蹟,但依他自己特有的語言與聖保祿的不同,他這樣寫說:「 凡由天主生的,就不犯罪過;而且由天主生的那位必保全他,那惡者不能侵犯他 」。在這若望的肯定中,指示出基於天主預許的希望:基督徒已經接受了擔保,以及不犯罪的必要力量。因此不是論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能「不犯罪」的問題,或像諾士派主張的人與生俱來的力量。這是天主行動的結果。基督徒為了不犯罪有對天主的知識,一如聖若望在同一段文字中提醒我們的。在較前的地方,他寫說:「 凡由天主生的就不犯罪過,因為天主的種子留在他內 」。如果說「天主的種子」——一如有些釋經家所提出——我們了解為耶穌,天主子,則我們能說,為了不犯罪或自罪中得自由,基督徒在自己心內有基督的臨在,有基督的奧蹟,這就是天主慈愛的奧蹟。
基督徒的努力
但「慈愛的奧蹟」有其另外一面:天主對基督徒的慈愛,必須由基督徒對天主的慈愛配合。根據此字的第二個意義,慈愛( eusebeia )這一用語專指基督徒的行為,他以其孝愛響應天主父的慈愛。
在這種意義之下,我們也可以用聖保祿的話說:「 我們宗教的奧蹟是偉大的 」。在這種意義之下,作為回頭改過與和好的力量的慈愛,與不義及罪惡相對抗。在這光景,基督奧蹟的主要觀點是慈愛的對象,即基督徒接受此奧蹟,默觀它,從中採取精神上必要的力量,以能度符合福音的生活。在此我人也應該說:「 凡由天主生的就不犯罪過 」;但這一表達有命令式的意義:基督徒由基督奧蹟所支持,就像受內在精神力量的泉源所支持,他身為天主的兒女,受到警戒不應該犯罪並的確接受到誡命不可犯罪,但應生活得相稱於「天主的家就是永生天主的教會 」。
走向和好的生活
為此,聖經上啟示給我們「慈愛的奧蹟」的話,使人的理性對回頭改過與和好開放,不能以高深的抽象觀念去了解,而得以我們日常生活中得以實踐奉行的基督徒具體的價值去了解。
今天的人由於罪惡意識的失落所困,及有時受那種不是基督徒思想的無罪幻覺的誘惑,太需要聽一下聖若望的勸諭了,他猶如為每一個人寫道:「 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 」,並且的確「全世界屈服於惡者 」。所以每一個人為天主真理的聲音所邀請,實際地省察他的良心並承認自己是從罪惡中所生,就像我們在「認罪懺悔」聖詠中所說的。
今天為恐懼和失望所威脅的人,能感到為天主的許諾而打起精神,因為天主為他們開啟著完全和好的希望。
慈愛的奧蹟,在天主一面——我們再重述——祂是我們的主和父,祂的慈憫是無限的富裕。一如我在「富於仁慈的天主」通諭裡已經說過:「 這是比罪和死更有力量的愛 」。當我們發現天主對我們的愛,不因面臨我們的罪過而停止,或因我們的犯罪而退卻,但卻對我們更關心更大量;當我們發現此愛如此強大,致使聖言成人,受難受死,祂同意救贖我們用祂的血作代價時,我們以知恩的心呼號:「 是的,天主是富於仁慈的」甚至可以說:「 天主就是仁慈」。慈愛的奧蹟,是天主的仁慈所開啟導向和好生活的道路。